妨害電腦 為因應網路日益普遍後所帶來的各種破壞電腦等犯罪問題,我國刑法於2004年6月25日新增刑法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,用以規範各種類型的網路犯罪。 妨害電腦使用罪大致可分為下列罪責:
以上各項罪名,除製作電腦犯罪程式罪之外,其餘均為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說,犯罪之被害人在知道犯人是誰後六個月內,以書面或言詞,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提出告訴。換言之,入侵他人電腦或以電腦程式干擾他人電腦造成損害等行為均已犯罪,只是被害人不一定知道或提出告訴。 在案例1中的主角是一位高中生,其利用總統府電腦系統漏洞入侵總統府網站,雖僅僅更換首頁開個小玩笑但仍屬觸法,不過當時,刑法並無妨害電腦使用罪之法律條文,因此整起事件在學生道歉之後落幕。如果將時空換至現在,入侵總統府網站已觸犯刑法第360條的入侵電腦罪,包含以各種方式,例如偷看密碼或側錄等,取得他人帳號密碼而進入他人網站,或者是以程式或其他方法破解他人電腦保護措施,均會觸犯入侵電腦罪,也就是說,駭客入侵是犯罪行為。 發生在2005年的案例2,也是一宗駭客入侵的犯罪事件,主角與案例1相同,此時,我國刑法已有規範駭客的妨害電腦使用罪,所以,在案例1及案例2的駭客入侵行為同樣觸犯刑法第358條的入侵電腦罪,同時,此二事件均發生網站內資料被修改或無故取得,亦觸犯刑法第359條的破壞電磁記錄罪。所謂的破壞電磁係指存放於電腦中的記錄,例如網頁、個人資料等,如果駭客入侵線上遊戲公司的網站,更改或竊取線上遊戲內的寶物或設備等,同樣也會獨犯破壞電磁記錄罪。 在2000年時車諾比病毒透過網路傳播,不少人受害,後來車諾比病毒的作者被移送法辦,當時是以刑法損毀罪移送,因為其所製作的病毒程式造成相當多的電腦資料故障。同樣的情形若是發生在現在,如案例3的散播電腦病毒致使他人電腦受損,或是案例4於網咖植入木馬程式盜寶者,均觸犯刑法第360條的干擾電腦罪,而製作這些木馬程式或電腦病毒程式,供其他人進行網路犯罪,則會觸犯刑法第362條的製作電腦犯罪程式罪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