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路人際 依據我國刑法規定,以文字、言語或圖畫方式,將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散布於眾,即可能觸犯第二十七章所規範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。換言之,參與網路世界各種活動的網友們,看不見對方的長相,只有代號而不知道真實姓名,但是網路世界仍屬公眾場所,張貼在留言板或討論區的言論,無論是以文字或圖畫呈現,該言論仍可被不特定的網友閱讀,因此,仍適用現實社會中的法律。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大致可分為下列三項罪責:
以上均屬告訴乃論罪,也就是說,犯罪之被害人在知道犯人是誰後六個月內,以書面或言詞,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提出告訴。換言之,如果在網路上張貼或散布毀損他人名譽或信用的文字或圖畫,已構成犯罪,只是被害人不一定會提出告訴。 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同樣都是以言論毀損他人名譽,差別在於言論內容,前者是以抽象的言論毀損他人名譽,罪刑較輕,後者是以具體但不實的言論毀損他人名譽,罪刑較重。案例5 :網路留言罵人白痴,依公然侮辱罪起訴。案例6罵人為援交女,由於援交是一件具體的行為,對方無援交之行為卻被指控有該行為,因此張貼該言論者觸犯誹謗罪。 妨害信用罪則是以流言或詐術毀損他人信用,例如案例7中散佈某某東西很難吃…致使商家信譽受損,或者於網路散佈某某醫生醫死人等等之不真實的言論,致使受害者商譽受損。因此,如果有關消費糾紛等問題,千萬不要任意在網路上一吐晦氣而不管其言論是真是假,要知道,網路上的言論同樣是受到真實社會中的法律規範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