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路色情


在案例8,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從網站下載色情圖片,再上傳到自己公開的電子相簿,該電子相簿是任何網友均可觀看,因此觸犯刑法第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。另外,我國為保護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,訂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,其中第28條規範凡散佈色情圖片者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

性交易係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,所以有對價就是以金錢、物品等有價物品或條件,換取性行為或猥褻行為,例如網路援交即屬於性交易的一種。我國對於性交易的法律規範,分別有刑法、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,而年齡的分界分別是十八歲以上的成年人、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及未滿十六歲之兒童及少年。

案例9,於網路散佈類似網路援交之言論,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散布、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、媒介、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,可能被處以徒刑或管束。

案例10,小六學生網路援交,因未滿十六歲與十八歲以上成年人發生自願性交或性交易,對象已觸犯刑法第227的妨害性自主罪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。倘若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發生自願性交或性交易,則是對象已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。此外,非自願性交或性交易所觸犯的罪責更重,為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。

相關的法律整理如下表:

罪名

條文

說明

舉例

公然猥褻罪

刑法
234

進行猥褻之動作,公開供人觀賞。例如對著WebCAM進行猥褻動作播放給網友們看、於討論區張貼自貼的猥褻照片。

案例9

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7

拍攝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猥褻照片,公開供人觀賞。

散佈猥褻物品罪

刑法
234

散布、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

案例8

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8

散播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性交或猥褻照片

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

張貼網路援交訊息

案例9

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

與十六歲以上,未滿十八歲之人進行網路援交。

案例10

妨害性自主罪

刑法227

與十六歲以下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或猥褻行為

妨害性自主罪
(
強制性交罪)

刑法221

強迫他人進行性交易

案例11

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

強迫未滿十八歲之人進行性交易

 

資料來源:中小學網路素養與認知http://www.eteacher.edu.tw/