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電腦 刑法於2004年新增妨害電腦使用罪,用以規範各種類型的網路犯罪。大致可分為下列罪責:
以上各項罪名,除製作電腦犯罪程式罪之外,其餘均為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說,犯罪之被害人在知道犯人是誰後六個月內,以書面或言詞,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提出告訴。 案例 1的主角是高中生,其利用總統府電腦系統漏洞入侵總統府網站,雖僅更換首頁開個小玩笑但仍屬觸法,不過當時,刑法並無妨害電腦使用罪之法律條文,因此整起事件在學生道歉之後落幕。如果將時空換至現在,入侵總統府網站已觸犯刑法第360條的入侵電腦罪,包含以各種方式,例如偷看密碼或側錄等,取得他人帳號密碼而進入他人網站,或者是以程式或其他方法破解他人電腦保護措施,均會觸犯入侵電腦罪,也就是說,駭客入侵是犯罪行為。 案例 2,2005年大考中心網站遭19歲建中畢業生(案例 1的主角)入侵,竊取30萬筆考生資料,此時,我國刑法已有規範駭客的妨害電腦使用罪,所以,在案例1及案例2的駭客入侵行為同樣觸犯刑法第358條的入侵電腦罪,同時,此二事件均發生網站內資料被修改或無故取得,亦觸犯刑法第359條的破壞電磁記錄罪。所謂的破壞電磁係指存放於電腦中的記錄,例如網頁、個人資料等,如果駭客入侵線上遊戲公司的網站,更改或竊取線上遊戲內的寶物或設備等,同樣也會獨犯破壞電磁記錄罪。 案例 3,在2000年時車諾比病毒透過網路傳播,不少人受害,後來車諾比病毒的作者以刑法損毀罪移送,因為其所製作的病毒程式造成相當多的電腦資料故障。 案例 4,於網咖植入木馬程式盜寶,觸犯刑法第360條的干擾電腦罪,而製作這些木馬程式或電腦病毒程式,供其他人進行網路犯罪,則會觸犯刑法第362條的製作電腦犯罪程式罪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