散佈不當資訊 在案例8,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從網站下載色情圖片,再上傳到自己公開的電子相簿,該電子相簿是任何網友均可觀看,因此觸犯刑法第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。另外,我國為保護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,訂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,其中第28條規範凡散佈色情圖片者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。 性交易係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,所以有對價就是以金錢、物品等有價物品或條件,換取性行為或猥褻行為,例如網路援交即屬於性交易的一種。我國對於性交易的法律規範,分別有刑法、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,而年齡的分界分別是十八歲以上的成年人、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及未滿十六歲之兒童及少年。 案例9,於網路散佈類似網路援交之言論,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散布、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、媒介、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,可能被處以徒刑或管束。 案例10,小六學生網路援交,因未滿十六歲與十八歲以上成年人發生自願性交或性交易,對象已觸犯刑法第227條的妨害性自主罪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。倘若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發生自願性交或性交易,則是對象已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。此外,非自願性交或性交易所觸犯的罪責更重,為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。 相關的法律整理如下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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